共同供應契約完整指南:一次簽約、全國供貨的採購模式
在政府採購網看到「共同供應契約」字樣的案子,跟一般標案是兩回事:它不是「一個機關買一批貨」,而是「一個機關出面簽約,之後全國適用機關都可以直接照這份契約下訂單」。對廠商來說,簽進一張共契等於一次拿到成百上千個機關的供貨資格——這也是為什麼共契案的競爭往往比一般案激烈。
重點結論
共同供應契約(簡稱共契)=一個機關與廠商簽約,其他機關直接利用這份契約下訂,不必再各自招標。法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細節規定在「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三個關鍵角色:
- 訂約機關:出面招標、簽約的機關(中央機關共契常由受託機關統一辦理)。
- 適用機關:契約裡列名、可以直接下訂的機關——一張中央共契的適用機關可以涵蓋全部中央機關。
- 訂約廠商:得標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單價供貨給任何下訂的適用機關。
對廠商的意義一句話:投一次標,做全國生意;代價是單價被上限鎖死、且要有能力供貨到契約載明的所有區域。標的限於財物或勞務,工程不能用共契。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與實施辦法
共契的母法條文只有兩項,關鍵字是「共通需求特性」——實施辦法第 2 條把它定義得很白話:「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電腦、影印紙、公務車、清潔勞務這類每個機關都要買的東西,就是典型標的。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怎麼運作:從招標到下訂的流程
依實施辦法第 4 條,訂約機關辦理共契招標前應先做需求調查(已有前例者可免),招標文件要載明的關鍵項目包括:
- 各標的投標單價上限金額——投標單價超過上限者,依同條第 3 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這是共契報價的第一道天花板。
- 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量、每次最低與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
- 可供訂購之期間(契約效期,常見一年)。
- 促銷條款:契約期間內廠商對一般大眾的促銷價若優於契約價,應一併適用於下訂機關(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市價跌了機關跟著受惠。
決標後,適用機關直接對訂約廠商發訂購通知,不必再走招標程序;每次訂購量以契約載明的單次上限為限(實施辦法第 6 條)。
三個常被忽略的限制
實施辦法第 6 條藏著三條紅線,機關與廠商都該知道:
-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不得利用共契(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除外)。大額採購仍應回到正常招標程序,避免用共契規避監督。查核金額的級距見公告金額與查核金額。
- 附加採購有上限:搭著共契訂購契約以外的相關標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也不得超過訂購標的本身的金額。
- 多家訂約廠商時機關可以挑:同一標的有兩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時,機關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擇定——簽進共契不保證訂單,還要在契約內跟其他訂約廠商競爭。
資料庫裡的共契:4,493 件公告
本庫 1,408 萬筆公告中,標題含「共同供應契約」的共 4,493 件,其中決標公告 1,760 件。近年招標節奏穩定,每年約 200 件上下:
| 年度 | 共契相關公告數 |
|---|---|
| 2021 | 224 |
| 2022 | 195 |
| 2023 | 194 |
| 2024 | 179 |
| 2025 | 213 |
| 2026(至 9 月) | 124 |
統計方式:標題含「共同供應契約」之公告,2026-09-01 實算。
廠商觀點:值不值得投?
共契對廠商的取捨很清楚:
- 好處:一次得標取得整批機關客戶;契約期間內訂單陸續進來,現金流比單案穩定;下訂免招標,成交速度快。
- 代價:單價上限鎖死毛利;促銷條款讓你不能只給民間降價;供應區域涵蓋全契約範圍,物流能力要跟上;同標的可能有多家訂約廠商分食。
投標前建議先查同類共契過往的決標單價與訂約廠商,評估上限價下還有沒有利潤空間;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流程同一般案,見廠商資格與標案流程。
常見問題
共同供應契約的案子在哪裡看?
政府電子採購網有「共同供應契約」專區;本站將共契公告與一般公告一併收錄,搜尋「共同供應契約」即可,也能以機關或廠商名反查誰簽了哪些共契。工程可以用共同供應契約嗎?
不行。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明定共契標的限於「財物或勞務」,工程採購應依一般招標程序辦理。簽進共契就一定有訂單嗎?
不一定。共契只是取得供貨資格;同一標的若有多家訂約廠商,機關擇定訂購對象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3 項),仍要在契約內競爭。機關什麼情況不能用共契下訂?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共契(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4 項),除非經上級機關核准;附加採購也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上限。
看正在招標的共同供應契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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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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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 — 共同供應契約之法源(條文原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定義、招標文件應載事項、訂購限制(第 2、4、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