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情報

公告金額完整指南:150 萬門檻、查核金額、小額採購與巨額採購的級距對照

政府採購法整部法律的程序密度,是由「採購金額」這一個變數決定的。同樣一個標案,在 149 萬和 151 萬之間,招標方式、要不要上政府採購公報、誰來監辦、要不要訂底價,全部會換一套規則。這篇把四道門檻的實際數字、法源出處,以及每個級距對應的程序差異,一次列清楚。

重點結論

現行金額(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

  • 公告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工程、財物、勞務三類相同)。
  •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 5,000 萬元;勞務採購 1,000 萬元。
  •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15 萬元以下(恰為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
  • 巨額採購: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

注意這四個數字的來源不同: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小額採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以令公告,不寫在採購法本文裡——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3 項、第 47 條第 3 項分別把它們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所以查條文只會看到「由主管機關定之」。巨額採購則相反,數額直接明定在法規命令(認定標準第 8 條)條文中。

另外三個容易搞混的相對關係:公告金額必須低於查核金額(第 13 條第 3 項明文);小額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第 47 條第 3 項明文);地方機關的小額採購金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訂,未訂者比照中央的 15 萬元。

四道門檻的實際數字與法源

採購法把採購案依金額切成幾個級距,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688 號判決把這個結構講得最直白:「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採購金額大小,區分『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均嚴訂其不同辦理程序。」

要查這些數字,關鍵在於知道去哪裡查。政府採購法本文完全不會出現金額:第 12 條第 3 項只寫「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13 條第 3 項只寫「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 47 條第 3 項只寫小額採購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實際數額要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的令。

現行有效的那一道令是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把公告金額從 100 萬元調高為 150 萬元、小額採購從 10 萬元調高為 15 萬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查核金額則維持工程財物 5,000 萬元、勞務 1,000 萬元不變。

這次調整的影響比想像中大:112 年以前的判決、函釋、機關內規裡寫的「10 萬元」「100 萬元」全部是舊值。工程會在許多舊函釋末尾都加註了「本會 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 150 萬元……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備註,看到網路上引用 100 萬元的說明,直接判定為過期資訊

巨額採購是唯一數額寫死在法規條文裡的門檻。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4 項把「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主管機關訂的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其第 8 條直接列出三個數字。

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8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門檻名稱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出處
小額採購(中央)15 萬元以下15 萬元以下15 萬元以下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
公告金額150 萬元150 萬元150 萬元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
查核金額5,000 萬元5,000 萬元1,000 萬元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
巨額採購2 億元1 億元2,000 萬元認定標準第 8 條

金額均為新臺幣。前三列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巨額採購數額出自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條文原文。地方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由各該政府自訂,未訂者比照中央。

級距對照表:每一級的程序差在哪裡

知道數字只是第一步,真正影響一個標案怎麼跑的是「跨過這條線之後多了哪些程序」。把採購法與相關子法的規定按金額重排,會得到下面這張表。級距是往上累加的——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同時也是公告金額以上的案子,公告金額以上的義務一項都不會少。

公告金額(150 萬元)是最重要的一條線

如果只能記住一條線,就記這條。跨過 150 萬元,至少多出五件事:

  1. 招標方式受法定限制。第 19 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及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而第 20 條與第 22 條的條文開頭都寫著「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這三種法定招標方式,本來就是為公告金額以上的案子設計的。
  2. 必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 27 條: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3. 決標結果必須公告。第 61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把「一定期間」定為自決標日起 30 日。
  4.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 13 條第 1 項。
  5. 押標金原則要收。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只讓「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跨過 150 萬元就沒有這一款可用(詳見押標金指南)。

公告金額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外溢效果:它決定了民間團體要不要適用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並受該機關監督。換句話說,一個受補助的民間單位,補助款只要達到 150 萬元且占案子一半以上,整套採購程序就會被拉進來。

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03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74 筆判決引用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級距金額範圍(中央機關)招標方式監辦其他主要義務
小額採購15 萬元以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招標辦法第 5 條)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通知者亦得不派員(監辦辦法第 5 條)得不訂底價(第 47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逾 15 萬元、未達 150 萬元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符合第 22 條各款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第 49 條、招標辦法第 2 條)應通知機關首長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辦法第 2 條)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元以上原則公開招標;符合第 20 條得選擇性招標、符合第 22 條得限制性招標(第 19 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 13 條第 1 項)招標公告與決標公告均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 27 條、第 61 條)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財物 5,000 萬元以上;勞務 1,000 萬元以上同公告金額以上另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第 12 條第 1 項)招標、決標、驗收各有法定報請期限(施行細則第 7、8、9 條)
巨額採購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以上同上同上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第 11-1 條);得訂特定資格(第 36 條);應逐年提報使用效益(第 111 條)

整理自政府採購法第 11-1、12、13、19、27、30、36、47、49、61、111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8、9、84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5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5 條條文原文,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

未達公告金額:兩種截然不同的玩法

「未達公告金額」不是一個級距,是兩個。分界線在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也就是中央機關的 15 萬元。兩邊的規則差距,比 149 萬和 151 萬之間還要大。

逾 15 萬元、未達 150 萬元:要公開,但不必公開招標

法源有兩層。母法是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 23 條再把招標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另訂,於是有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該辦法第 2 條給了機關三條路:

  1. 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 款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 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只要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的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這是小案專屬的簡化通道——公告金額以上的案子走第 16 款,是要報主管機關認定的。
  3. 依第 49 條,把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第三條路有一個對廠商很重要的但書:同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所以「未滿三家」在這個級距不是死路,機關有現成的出口。

15 萬元以下:可以直接找廠商

招標辦法第 5 條只有一句話,但威力極大:「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不必公告、不必比價、不必三家,加上第 4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監辦辦法第 5 條「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整個採購程序被壓縮到近乎行政內部作業。

正因為簡便,這個級距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本文最後一節的兩則判決,被告都是把應該合併的案子拆成數筆 10 萬元以下(當時的小額採購上限)的採購。

這個級距實際上有多大?

採購公告不會標示「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但招標方式會洩漏這件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正是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49 條所設計的程序,幾乎專屬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的案子。在本站資料庫 6,305,941 筆可辨識招標方式的公告中,這類公告有 2,829,139 件、占 44.86%,與公開招標的 45.93% 幾乎平分天下。

換句話說,公部門發出的招標公告有將近一半,落在 15 萬到 150 萬元這個帶狀區間。對中小廠商而言,這才是真正的主戰場;對機關承辦人而言,這也是案件量最大、最容易因為便宜行事而踩線的區間。

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5 筆判決引用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84 筆判決引用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招標方式件數占比
公開招標2,896,62545.93%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2,829,13944.86%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544,7468.64%
選擇性招標35,4310.56%

母數:6,305,941 筆可辨識招標方式的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為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程序,為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採購的典型作法。資料截至 2026-08-31。

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要派人來看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 5,000 萬元;勞務 1,000 萬元)這條線改變的不是招標方式,而是誰在旁邊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這是「上級機關」層級的外部監督,與第 13 條機關內部主(會)計會同監辦是兩回事,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兩者都要。

「規定期限」寫在施行細則裡,三個階段各有各的期限,機關漏掉任何一個都是程序瑕疵:

第 12 條第 1 項還有一句常被機關援用的但書:「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所以查核金額以上不必然真的有上級機關的人到場,要看該上級機關訂了什麼授權條件。

「決標後才超過」怎麼辦?第 12 條第 2 項的補救條款

採購金額是在招標前認定的(施行細則第 6 條),但實際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的金額可能往上跳過查核金額。第 12 條第 2 項為此設了補救: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注意用語是「備查」而非「監辦」——事前監督已經不可能,改成事後備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監辦門檻:三個級距、三套規則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是本篇關鍵字裡搜尋量最集中的子法之一,原因是它的適用範圍恰好覆蓋了案件量最大的那一段。把第 13 條與該辦法合起來看,監辦其實有三層:

  1. 公告金額以上:第 13 條第 1 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其十分之一:監辦辦法第 2 條,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同條第 2 項把「有關單位」定義為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3.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監辦辦法第 5 條,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亦得不派員

第 2 條的「應通知」與第 5 條的「得不通知」,是這部辦法最核心的分水嶺。第 13 條第 2 項本身也交代了這部辦法的位階: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第 1 項規定辦理——地方政府沒有自訂的,就回頭適用公告金額以上的嚴格版本。

「應通知」不等於「一定會派人」

監辦辦法第 3 條列了十四款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包括地區偏遠、經常性採購、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等。承辦單位的通知義務與主(會)計單位的派員義務,是兩件分開評價的事。

反過來,第 4 條列了四款不論有沒有第 3 條情形都應派員的硬性規定: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提起訴訟尚未解決、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有重大異常、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而且承辦採購單位在通知時應予敘明。對廠商而言這一條有實際意義:提出異議之後,就算是小案,監辦也躲不掉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開標結果(本站資料庫)
3,976,464 件(70.5%)決標
1,667,087 件(29.5%)無法決標

母數:5,643,551 件有明確開標結果之公告。無法決標包含流標與廢標;監辦辦法第 3 條第 13 款將「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列為得不派員監辦之情形。資料截至 2026-08-31。

巨額採購:工程 2 億、財物 1 億、勞務 2,000 萬

巨額採購是四道門檻中唯一數額寫在條文裡的。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全文只有三句:工程採購 2 億元、財物採購 1 億元、勞務採購 2,000 萬元,採購金額在該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跨過這條線,主要多出三件事:

另有一個容易誤判的例外,寫在認定標準第 9 條: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也就是說,總額破 2 億元的複數決標案,未必每一個分項都能套用巨額採購的特定資格。

政府採購法第 11-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8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81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前條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11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採購金額怎麼算?施行細則第 6 條的十種算法

級距是用「採購金額」去比對的,但「採購金額」不等於決標金額,也不一定等於單一年度預算。施行細則第 6 條開宗明義: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並列出十種計算方式。實務上最常踩到的是這幾款:

認定時點是「招標前」,這一點在爭議中相當關鍵:招標前依法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不會因為最後決標金額較高而回溯變成違法招標;反過來,第 12 條第 2 項才會要求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補送上級機關備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45 筆判決引用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化整為零:拆單規避門檻的兩則判決

既然金額決定程序,最直接的規避方式就是把金額做小。採購法第 14 條為此設了禁止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這一條被 64 筆判決引用,實務上多半出現在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案件裡。

下一層也有相同的禁令。「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所以把 100 萬元的案子拆成八筆 12.5 萬元的小額採購,一樣違法——第 14 條與辦法第 6 條合起來,把兩條門檻都堵住了。

什麼樣的分批是合法的?

並非所有分開辦理都叫「分批」。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給了四個排除情形: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不屬於第 14 條所定意圖規避之分批。同條第 2 項另有一個免核准規定: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實務上真正的判斷點,不是品項名稱是否相同,而是這些東西是不是非得一起買才有用。下面第一則判決正是以這個標準認定違法。

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4 筆判決引用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事實: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掩埋場場長於 103 年間,為場區智慧節能需求,要採購「連線型數位電錶」以及「無風扇工業電腦、環境控制系統軟體及施工安裝」。他把這一件事拆成兩件金額各在 10 萬元以下(當時公告金額為 100 萬元,十分之一即 10 萬元)的小額採購,逕洽同一實際負責人所經營的兩家公司議價施作,毋須經過任何招標程序。

爭點:兩件採購標的一為財物(電錶)、一含財物與勞務(工業電腦、軟體及安裝),被告主張屬「不同標的」,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本可分別辦理。

法院見解:更審法院依證人證述、報價單與產品規格資料認定,數位電錶與工業電腦軟體須搭配使用才能達到即時監控、節能的功效,屬同一採購目的;被告本人亦自承「一次採購才能達到監看即時電流及精省人力的目的」,且在數位電錶採購案核可當日隨即簽辦另一件採購,足認有分批辦理的意圖,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最高法院維持此一認定,指出原判決並非認定二案屬不同標的,而是綜合供述、公文簽辦過程、報價單及產品說明資料,判斷二者「屬須同一施工之標的,不得分批採購」。

結果:上訴駁回。場長經論以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廠商實際負責人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2 年。值得注意的是,兩家公司的不法利益合計僅新臺幣 54,711 元。

對承辦人的意義:「品項名稱不同」不是安全牌。法院看的是功能上是否須搭配使用、是否出於同一採購目的,以及簽辦時間是否密接。金額只有 5 萬元的圖利,一樣是三年徒刑。

為什麼放這一則:這是被其他判決引用 776 次的指標判例,也是把「級距—程序」對應關係講得最完整的一份最高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原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採購金額大小,區分『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又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該法第十九條規定,除依第二十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均嚴訂其不同辦理程序,冀收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之效。為防止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程序之適用,該法第十四條規定……」

本案事實:鄉鎮公所辦理自強活動(含經建考察),總經費新臺幣 1,250,540 元,已逾當時的公告金額 100 萬元。最高法院指摘原審未釐清採購金額是否已達公告金額以上、分批辦理是否符合第 14 條及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的例外規定,亦未說明是否應依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辦理,認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撤銷發回。

提醒:本案適用的是當時 100 萬元的公告金額。現行公告金額為 150 萬元(112 年 1 月 1 日起),同樣一筆 125 萬元的支出在今天並未達公告金額——但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5 萬元),仍須依第 49 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分批辦理一樣受招標辦法第 6 條拘束。門檻調高並不等於義務消失,只是換了一層規則。

常見問題

公告金額是多少?150 萬元嗎?

是。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工程、財物、勞務三類採購相同,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798 號令。在此之前為 100 萬元,網路上引用 100 萬元的說明都是舊值。政府採購法本文查不到這個數字——第 13 條第 3 項只規定「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實際數額看主管機關的令。

查核金額是多少?跟公告金額差在哪?

依同一道令,查核金額為工程及財物採購新臺幣 5,000 萬元、勞務採購 1,000 萬元。兩者管的事情完全不同:公告金額決定「招標方式」與「要不要公告」(第 19 條應公開招標、第 27 條刊登公報、第 61 條決標公告);查核金額決定「誰來監督」——第 12 條第 1 項要求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並依施行細則第 7、8、9 條分別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 5 日前、預定決標日 3 日前、預定驗收日 5 日前檢送文件。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公告金額以上的義務一項都不會少。

小額採購是多少錢?可以直接找廠商買嗎?

中央機關的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恰為公告金額 150 萬元的十分之一,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訂,未訂者比照中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 4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另允許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監辦辦法第 5 條也讓承辦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但要注意招標辦法第 6 條禁止把大案拆成多筆小額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怎麼招標?一定要三家嗎?

看金額落在哪一邊。逾 15 萬元、未達 150 萬元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另給了兩條限制性招標的通道(符合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至 15 款者;符合第 16 款者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即可,免報主管機關認定)。但三家不是死規定:同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限制15 萬元以下則依第 5 條,得不經公告逕洽廠商採購。

採購金額是看預算還是決標金額?後續擴充要算進去嗎?

招標前認定的採購金額,不是決標金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定「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並列出十種算法,其中三款最容易漏:含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所需金額計入(第 3 款);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的 48 倍認定(第 6 款);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第 4 款)。至於決標後才超過查核金額的情形,第 12 條第 2 項要求機關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而非事前監辦)。

把一個案子拆成好幾筆小額採購,會怎樣?

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禁止「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同樣禁止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兩條門檻都堵住了。合法的分開辦理限於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的四種情形: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實務上法院不看品項名稱,看功能上是否須搭配使用: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06 號案中,被告把數位電錶與工業電腦軟體拆成兩件 10 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法院認定二者須搭配使用才有功效、屬同一採購目的,構成違法分批,縱使不法利益合計僅 54,711 元,仍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巨額採購是多少?跟廠商投標有什麼關係?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採購金額在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以上者為巨額採購。對廠商最直接的影響是資格門檻: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允許機關就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另訂「特定資格」(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認定標準第 5 條列出具體項目,並規定機關不得縮限其中的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得放寬)。機關端則須依第 11-1 條就巨額工程採購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並依第 111 條逐年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但認定標準第 9 條有例外: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時,個別項目預算未達巨額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的廠商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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