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完整指南:比例、金額上限、有效期限與不發還的七種情形
押標金是投標廠商在截止投標前必須先繳給機關的一筆錢,用來擔保投標的真實性;沒得標就退,得標簽約後可轉為履約保證金。真正會出事的不是「要繳多少」,而是「什麼情況拿不回來」——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被 565 筆判決引用,是整部採購法實務爭議最集中的條文之一。
押標金的比例與上限,規定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不在政府採購法本文裡。三個數字先記住:
- 採一定比率者:以不逾「標價」的 5% 為原則。
- 採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的 5% 為原則。
- 絕對上限:不得逾新臺幣 5,000 萬元。
兩種算法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擇定」其一,廠商沒有選擇權;採單價決標的採購,押標金只能是一定金額。要特別注意條文的語氣差異:5% 寫的是「以…為原則」,留有個案調整空間;5,000 萬元寫的是「不得逾」,是硬天花板。
至於有效期限,只有以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繳納的情形才有法定期間:有效期應比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有效期再長 30 日(同辦法第 10 條);報價有效期延長時,押標金有效期要一併延長。以現金、本票、支票繳納者不適用這條。
押標金是什麼?誰一定要繳
押標金(bid bond)是投標階段的擔保,目的在確保廠商是「真的想做這個案子」,而不是為了湊家數、探價或干擾開標而來。它跟得標後才繳的履約保證金是兩回事:押標金在截止投標期限前就要繳到指定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履約保證金則是決標後才登場。
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本文,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所以原則是收,免收才是例外(例外見下方「免收」一節)。
可用的繳納工具由第 30 條第 2 項列舉,不在清單內的一律不行,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低級失誤來源:
- 現金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 政府公債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請注意清單裡寫的是「金融機構簽發」的票據。負責人開的私人支票不算——本文後段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0 號案,廠商當年正是開負責人私人支票充當押標金,被認定不符投標資格。另外,作業辦法第 4 條要求押標金必須以投標廠商自己的名義繳納,第 7 條要求票據為即期且以機關為受款人;以定期存單、信用狀、連帶保證、保證保險單繳納者,要分別把機關記載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這幾個欄位填錯,形同沒繳。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押標金比例與金額上限:5% 與 5,000 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3 項把額度授權給主管機關另定辦法,所以採購法本文查不到任何數字,真正的規定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全文只有三句話,但每一句都有陷阱:
- 兩種計法,機關擇一。「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擇定。廠商投標前應先看招標文件寫的是哪一種。
- 兩種計法的分母不同。一定金額看的是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一定比率看的是標價。同樣是 5%,一個算在機關的預算上(投標前就是固定值),一個算在你自己的報價上(每家廠商繳的錢不一樣)。
- 5,000 萬元是硬上限。條文對 5% 用的是「以…為原則」,對 5,000 萬元用的是「但不得逾」。也就是說,巨額採購再怎麼算,單一標案的押標金都不會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
另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但書:採單價決標的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因為單價決標沒有可供計算的總標價,比率法在這裡無從適用。
同樣的邏輯也出現在追繳場合——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追繳金額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時(例如廠商根本沒進入報價階段),以預算金額代之。這是 108 年修法時新增的補漏條款。
電子投標可以少繳一成
作業辦法第 9-1 條允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的廠商減收押標金,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的 10% 為限。注意這是「機關得規定」,不是廠商的權利;招標文件沒寫就沒有。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機關辦理採購,除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其得以等值外幣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外幣種類及其繳納方式。 前項等值外幣,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繳納日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之。
| 計算方式 | 分母 | 法定額度 | 適用限制 |
|---|---|---|---|
| 一定金額 |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 | 不逾 5% 為原則 | 單價決標之採購只能用這種 |
| 一定比率 | 標價 | 不逾 5% 為原則 | 無標價可計算時,追繳以預算金額代之 |
| 共同上限 | — | 不得逾新臺幣 5,000 萬元 | 「不得逾」,非「為原則」 |
| 電子投標減收 | 應繳押標金 | 減收不逾 10% | 須招標文件有規定 |
整理自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9-1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3 項條文原文。
押標金有效期限:報價有效期再加 30 日
「押標金有效期限」這個問題,只在以擔保文件繳納時才存在。現金、本票、支票、郵政匯票是一次交付的實物,沒有到期問題;但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都是有期間的憑證,期間一過,機關就算想沒收也沒有標的。
作業辦法第 10 條因此訂了一條銜接規則:押標金的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多出來的 30 日,是留給機關在報價有效期屆滿前後完成決標、或在發現違規時來得及行使權利的緩衝。
更容易踩到的是第二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押標金有效期應一併延長。大型工程案的審標、比減價、上級核定動輒數月,機關發函請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是常態;廠商如果只回函同意延長報價、卻忘了去銀行或保險公司辦押標金展期,就會出現「報價還有效、擔保已到期」的空窗,機關可以認定押標金不合規定而不予受理。
反過來說,廠商也有拒絕的權利,而且拒絕是有出口的:依作業辦法第 12 條第 5 款,「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押標金應予發還。不想再被綁下去,可以直接不延長,押標金拿回來,而不是被無限期扣住。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者,應一併載明繳納期限及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質權人會同辦理。 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繳納。
免收押標金的四種情形:為什麼多數小案不用繳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列了四款免收(或得免收)押標金的情形,其中兩款涵蓋了公部門標案的絕大多數:
-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為原則」,機關仍可個案要求)
-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第二款是實務上最有感的一款。在本站資料庫 6,305,941 筆有招標方式的公告中,「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占 44.86%(2,829,139 件),幾乎與公開招標的 45.93% 平分天下。而「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正是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典型程序——換句話說,全國近半數的招標公告,本來就落在「得免收押標金」的射程內。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很多中小廠商投了幾十個案子卻從沒繳過押標金:他們接觸的多半是這一類小案。但這只是「得」免收,不是「應」免收,機關仍可能要求繳納,因此唯一可靠的判斷方式是看招標文件——作業辦法第 3 條要求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押標金的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 招標方式 | 件數 | 占比 |
|---|---|---|
| 公開招標 | 2,896,625 | 45.93% |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2,829,139 | 44.86% |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544,746 | 8.64% |
| 選擇性招標 | 35,431 | 0.56% |
母數:6,305,941 筆可辨識招標方式的公告。資料截至 2026-08-31。
什麼時候會退還?決標、廢標、流標都要退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原則很單純:機關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無息」兩個字寫得很白——押標金放在機關那裡幾個月,孳息不歸廠商。
作業辦法第 12 條把發還時機具體化為七款,涵蓋了流標、廢標、資格不符先退、報價有效期屆滿拒絕延長等狀況:
這裡有一組值得留意的數字。本站資料庫中有明確開標結果的 5,643,551 件公告,其中決標 3,976,464 件(70.5%),無法決標 1,667,087 件(29.5%)。也就是說近三成的招標最後沒有決標——這些案子的押標金,機關都負有發還義務。廠商參與的案子有相當比例會走到「錢要退回來」這一步,退款流程並不是罕見情境。
另一個數字則對應到第 12 條第 2 款「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在 3,890,033 件決標案中,平均投標家數只有 2.36 家,而且有 1,952,038 件(50.2%)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要求公開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應開標決標,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競爭如此稀薄的市場結構下,「投了、流標了、押標金退回來」是相當常見的循環。
得標之後:押標金可以轉為履約保證金
得標廠商不必先把押標金領回再另外匯一筆履約保證金。依作業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押標金可以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超出履約保證金金額的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同條第 2 項則是反面規則:有不予發還情形時,扣除溢繳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沒有「按情節比例扣一點」這種選項,除非是複數決標且合併繳納,才依個別項目分別計算。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但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開標結果母數:5,643,551 件有明確結果之公告;競標數據母數:3,890,033 件決標案。資料截至 2026-08-31。
沒收押標金的七種情形(第 31 條第 2 項)
這是整篇最貴的一節。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列了七款不予發還、已發還則追繳的情形,而且注意它的語氣:「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這是法定效果,不是機關的裁量權。最高行政法院在 105 年度判字第 600 號中已明確指出,追繳押標金屬羈束處分,並無裁量餘地,機關不能因為情節輕微就酌減。搭配作業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全部不予發還」,結論是:一旦踩線,是全額,不是打折。
-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牌,雙向都罰)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得標後拒不簽約。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二款是判決量最大的一款,原因就在前一節的數字:平均只有 2.36 家投標、五成的決標案只有一家廠商。第 48 條又要求三家才能開標,於是「找兩家來湊家數」變成一種普遍的誘惑——而這正是第二款要打的行為。
第七款是概括條款,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函釋補充認定,實務上涵蓋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各罪、以及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例如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等情形。它的存在意味著:條列的六款不是窮盡清單。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事實:廠商參與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放射科儀器一批」採購案並得標。其負責人明知該案需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順利開標,除以本公司名義投標外,另借用配偶、外甥女為登記負責人的兩家公司名義一併投標,虛增家數。機關嗣後依第 31 條第 2 項第 2 款追繳押標金新臺幣 89 萬元。
爭點一:具投標資格也算「借用他人名義」嗎?廠商主張三家公司都有合格投標資格,不存在「借牌」問題。法院不採:該款規範目的在防止假性競爭,「縱然借用人本身具投標資格,只為達法定投標廠商家數以遂得標目的,而借用其他廠商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仍在上開條款所稱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規範之範疇」。
爭點二:陪標和借牌怎麼分?法院給了一個很實用的判準——看押標金和標單是誰處理的:陪標者「本人確有參加投標(押標金、標單自行處理)」;出借名義則是「本人未參加投標(押標金、標單非自己處理),而將名義出借給他人投標」。本案兩家公司的投標資料全由得標廠商員工準備,故屬出借名義,不是陪標。
爭點三:刑事判無罪就沒事?不是。法院指出第 87 條第 5 項的處罰對象是「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與第 31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構成要件不同;且行政爭訟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刑案未成立,行政上仍可追繳。
結果:上訴駁回,89 萬元押標金追繳確定。
追繳時效:五年消滅時效與十五年絕對期限
押標金早就退回公司帳戶、案子也結了好幾年,機關還能回頭追嗎?答案是:能,但有兩道時間關卡。這兩道關卡是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時新增的,在此之前條文沒有時效規定,實務上只能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的五年時效。
第一道:五年消滅時效(第 31 條第 4 項)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鍵在起算點,第 5 項給了三種起算方式,實務爭議幾乎都在這裡:
- 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 →「自開標日起算」
- 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 →「自發還日起算」
- 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 →「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第三種是最常被援用的一種,也是廠商最容易誤判的一種。借牌、圍標這類行為本質上就是隱匿的,機關在開標、發還押標金時無從知悉,往往要等到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刑事判決出爐才知道。上一節的 105 年度判字第 600 號即為適例:採購案在 95 年 8 月開標,機關直到 10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追加起訴書才知悉,102 年 6 月作成追繳處分,法院認定未逾五年——距離開標已經快七年。
第二道:十五年絕對期限(第 31 條第 6 項)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這一項不管機關何時知悉,是不會因為「後來才發現」而延長的天花板。五年時效可能因起算點後移而拉長,十五年則從程序結束那天起跑,跑完就結束。
對廠商的實務意義是:投標相關文件(招標文件、投標須知、押標金繳納憑證、發還憑證)的保存年限,應該以決標日起十五年為基準來設定,而不是一般公司三年、五年的憑證保存慣例。下面這則判決正是文件存廢決定勝負的極端例子。
事實: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綠美化暨景觀維護工程採購案(94 年),依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認定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情事,於 103 年追繳押標金新臺幣 139 萬元。廠商提起行政訴訟。
爭點:當年的招標文件已經找不到了。法院兩度通知機關提出投標須知,機關向地檢署調卷仍未見,最後陳報「94 年距今已有超過 10 年餘,年代已久……仍遲無法尋獲而恐已佚失」,並主張自己是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不是依招標文件追繳,有無文件不影響處分合法性。
法院見解:依當時的第 31 條第 2 項文字(「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還」),押標金須「廠商有各款法定情形且經機關明文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機關始得追繳;招標文件沒記載,縱使廠商真的有各款情事,機關仍不得追繳。而追繳押標金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機關對「招標文件有記載追繳事由」這項要件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事實真偽不明時不利益歸機關。上訴駁回,139 萬元追不到。
提醒(重要):本案適用的是修正前條文。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後,第 31 條第 2 項已改為「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刪去「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前提,成為直接的法定不發還事由。因此本判決「招標文件未記載即不得追繳」的結論,適用於修法前的案件;新法下不宜再直接套用。但判決關於舉證責任分配與文件保存重要性的示範,至今仍然成立。
還能少繳嗎?優良廠商與全球化廠商的減收機制
除了前面提過的電子投標減收 10%(作業辦法第 9-1 條),還有兩條專為特定廠商設計的減收規定,知道的人不多,但額度相當可觀:
- 優良廠商:減收不逾原定應繳總額的 50%(第 33-5 條)。須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獎勵措施,就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認定、在指定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算,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為一年。
- 全球化廠商:另外減收不逾 30%(第 33-6 條),且不併入優良廠商的減收額度計算——兩者可以疊加。資格是我國廠商得標海外政府採購標案累計決標金額達 WTO 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於決標後一年內經審定登錄公告,獎勵期間一年。
兩條都有同一個尾巴要注意:如果後來發生不發還押標金的情形,廠商必須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於「減收」的部分補繳。換句話說,減收是信用的預支,不是免除;一旦違規,之前少繳的要吐回來。被取消優良/全球化廠商資格,或依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第 103 條第 1 項期限內者,亦同。
還有一點常被誤解:這三種減收的共同前提都是「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不能拿著優良廠商證明去要求機關減收;招標文件沒有寫,就沒有減收。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經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機關並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廠商種類予以限制。 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第二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得準用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並免報主管機關及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明定需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前條減收額度計算。繳納後方為全球化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全球化廠商,指我國廠商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累計決標金額達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於決標後一年內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第一項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前項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有重大違約情形而取消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常見問題
押標金比例是多少?有上限嗎?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採「一定比率」者,以不逾標價的 5% 為原則;採「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的 5% 為原則。無論哪一種,都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5% 條文寫的是「為原則」,5,000 萬元寫的是「不得逾」,後者是硬上限。採單價決標的採購,押標金只能是一定金額。
押標金有效期限怎麼算?
只有以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才有法定期間。依作業辦法第 10 條,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時,押標金有效期必須一併延長,忘了展期會被視為押標金不合規定。以現金、本票、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沒有這個問題。
什麼情況可以免收押標金?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列四款:一、勞務採購以免收為原則;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之必要或可能。在本站資料庫 6,305,941 筆可辨識招標方式的公告中,屬於未達公告金額典型程序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占 44.86%(2,829,139 件),所以實務上大量小案確實不收押標金。但這是「得」免收而非「應」免收,仍須以招標文件記載為準。
沒得標,押標金什麼時候退?廢標也退嗎?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廢標時亦同。作業辦法第 12 條進一步列出七款應發還情形,包括投標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機關宣布廢標或不予開標決標、資格確定不符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報價有效期屆滿且拒絕延長等。本站資料庫中有明確開標結果的 5,643,551 件公告,其中 1,667,087 件(29.5%)無法決標,這些案子的押標金機關都負有發還義務。
押標金被沒收,機關可以只扣一部分嗎?
不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不予發還」,屬法定效果;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00 號明確指出追繳押標金為羈束處分,並無裁量餘地,廠商不能以情節輕微、信賴實務見解等理由請求酌減。作業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也規定「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唯一的例外是複數決標且依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不發還金額依個別項目計算。
押標金追繳有時效嗎?幾年後就安全了?
有兩道關卡,都在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時新增)。第一道是五年消滅時效(第 4 項);但第 5 項的起算點可能後移——未依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已發還者自發還日起算,但「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借牌、圍標常要等檢察官起訴才被發現,實際追繳距離開標超過五年是常見的。第二道是十五年絕對期限(第 6 項):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一律不得行使。建議廠商的投標文件保存年限以決標日起十五年為基準設定。
找關係企業或朋友的公司來湊三家,會被沒收押標金嗎?
會,而且不因為兩家公司都有合格資格而免責。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00 號指出,第 3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範目的在防止假性競爭,「縱然借用人本身具投標資格,只為達法定投標廠商家數以遂得標目的,而借用其他廠商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仍屬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該案法院並以「押標金與標單是否由本人自行處理」作為區分陪標與出借名義的判準。本站資料庫 3,890,033 件決標案中平均僅 2.36 家投標、50.2% 只有一家廠商,湊家數的誘因很強,但代價是全額押標金加上後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風險。
延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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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 — 押標金與保證金之收取、免收情形與繳納方式(條文原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 — 押標金發還、七款不發還與追繳事由、五年時效與十五年期限(條文原文,被 565 筆判決引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應開標決標;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限制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 — 押標金額度:5% 原則與新臺幣 5,000 萬元上限(條文原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0 條 — 押標金有效期限:較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條文原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2 條 — 押標金應予發還的七款情形(條文原文)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00 號判決 —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與陪標之區分、追繳為羈束處分、五年時效起算點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0 號判決 — 修正前條文下招標文件未記載追繳事由即不得追繳;機關負客觀舉證責任
- 標案情報資料庫統計 — 開標結果、競標密度與招標方式統計,資料截至 2026-08-31